對移動、損毀禁止生產區標牌的處罰
權力事項名稱 | 對移動、損毀禁止生產區標牌的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農產品產地安全管理辦法》(2006年9月30日農業部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第71號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劃定標準和程序劃定的禁止生產區無效。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移動、損毀禁止生產區標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 ||
責任事項 | 1.立案階段:發現涉嫌違法行為,送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制作調查筆錄 ,由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名。 3.審查階段: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面告知處罰決定事實、證據、依據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處較大數額罰款的,告知要求聽證權利。 5.決定階段: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處罰證據、理由、依據,履行處罰的期限、方式,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送達階段: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師市農業農村局 | 承辦機構 | 農業管理科 |
實施對象 | 單位和個人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全社會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90日 | 承諾時限 | 90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50463 | 投訴電話 | 0997-4673328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