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權限內核發大型工程機械設備牌證核發
權力事項名稱 | 權限內核發大型工程機械設備牌證核發 | ||
權力類別 | 行政許可 | ||
實施依據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包括挖掘機、推土機、裝載機、鏟運機等工程機械設備;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構)負責實施;公安機關負責大型車輛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條:上道路行駛的大型工程機械設備的牌照、駕駛證核發和安全監督管理,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托農機監理機構實施。第十六條: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明、大型工程機械設備來歷憑證、整機出廠合格證明等材料,向住所地農機監理機構申請注冊登記;農機監理機構對安全技術狀況符合技術要求的大型工程機械設備,予以登記并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第十七條: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應當每年進行安全技術檢驗。農機監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檢驗合格標志時,應當對安裝定位管制終端及接入定位管制平臺情況進行審核;審核不合格的,不予核發檢驗合格標志。第十八條:駕駛上道路行駛的大型工程機械設備的人員,應當向農機監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身份證明、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證明、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安全背景審查材料,經農機監理機構考試合格,取得大型工程機械設備駕駛證后方可駕駛;駕駛其他大型工程機械設備的人員應當經培訓,取得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證后方可駕駛。 | ||
責任事項 | 1、公示責任:在登記場所及其網站公示登記事項、依據、條件、程序及期限,提交申請材料目錄及申請書示范文本,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 2.受理責任: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的材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書并說明理由。 3.審查責任:審查提交所需材料,并提出意見。 4.決定責任: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予以批準的,制作相關決定文書;不予批準的,制作文書,說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期限。 5.送達責任:將決定送達申請人。 6.監管責任:加強對被許可人的監督監管; 7、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
實施主體 | 師市農業農村局 | 承辦機構 | 農業管理科 |
實施對象 | 自然人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師市轄區 |
共同實施部門 | 公安機關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7個工作日 | 承諾時限 | 6個工作日 |
咨詢電話 | 0997-4673336 | 投訴電話 | 0997-4673328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