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市農業農村局除兵團下放行政職權以外法律授予阿拉爾市級行政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目錄
序號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承辦機構 |
1 | 行政許可 |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2 | 行政許可 | 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十一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3 | 行政許可 | 設立動物診療機構的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4 | 行政許可 | 獸醫執業注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5 | 行政許可 | 畜禽人工受精人員執業證書的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二十七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6 | 行政許可 | 經營獸藥店許可 | 《獸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7 | 行政許可 | 生鮮乳運輸車輛準運證明的核發 |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8 | 行政許可 | 收購生鮮乳的許可 |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第一款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9 | 行政許可 | 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六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0 | 行政許可 |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 《畜牧法》第二十四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1 | 行政處罰 | 在檢查中不符合規定條件屠宰場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2 | 行政處罰 | 對屠宰未取得檢疫證明、病死病害、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畜禽的,或者屠宰后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處罰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3 | 行政處罰 | 對畜禽定點屠宰廠(場)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畜禽的處罰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4 | 行政處罰 | 對畜禽定點屠宰廠(場)對畜禽、畜禽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處罰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5 | 行政處罰 | 對畜禽定點屠宰廠(場)銷售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畜禽產品的處罰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6 | 行政處罰 | 對明知他人對畜禽、畜禽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為其提供場所等便利條件的處罰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7 | 行政處罰 | 對向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畜禽屠宰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畜禽屠宰場所、畜禽產品儲存設施等條件的處罰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畜禽屠宰管理條例》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8 | 行政處罰 | 對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畜禽產品,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并如實記錄處理情況的處罰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9 | 行政處罰 | 對未建立或者實施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的處罰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畜禽定點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20 | 行政處罰 | 對未如實記錄屠宰的畜禽來源、畜禽產品流向及其數量的處罰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21 | 行政處罰 | 對屠宰畜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的處罰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22 | 行政處罰 | 對畜禽定點屠宰廠(場)涂改、倒賣、出借、出租、轉讓畜禽定點屠宰證書、畜禽定點屠宰標志牌的處罰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23 | 行政處罰 | 對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畜禽定點屠宰證書、畜禽定點屠宰標志牌的處罰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24 | 行政處罰 | 對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畜禽,以及對畜禽、畜禽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處罰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25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定點從事畜禽屠宰活動的處罰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26 | 行政處罰 | 對發生病原微生物被盜、被搶、丟失、泄漏,承運單位、護送人、保藏機構和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報告的處罰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27 | 行政處罰 | 對拒絕接受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法開展有關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散的調查取證、采集樣品等活動的處罰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28 | 行政處罰 | 對實驗室從事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有關的感染臨床癥狀或者體征,以及實驗室發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時,實驗室負責人、實驗室工作人員、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的專門機構或者人員未依照規定報告,或者未依照規定采取控制措施的處罰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29 | 行政處罰 | 對在同一個實驗室的同一個獨立安全區域內同時從事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關實驗活動的處罰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30 | 行政處罰 | 對在未經指定的專業實驗室從事在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處罰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31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在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處罰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32 | 行政處罰 | 對實驗室使用新技術、新方法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未經國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論證的處罰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33 | 行政處罰 | 對實驗室在相關實驗活動結束后,未依照規定及時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就地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保管的處罰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34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或者承運單位經批準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未履行保護義務,導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的處罰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35 | 行政處罰 | 對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衛措施的處罰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36 | 行政處罰 | 對未依照規定制定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并備案的處罰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37 | 行政處罰 | 對未依照規定建立或者保存實驗檔案的處罰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38 | 行政處罰 | 對實驗室工作人員未遵守實驗室生物安全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的處罰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39 | 行政處罰 | 對未依照規定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或者工作人員考核不合格允許其上崗,或者批準未采取防護措施的人員進入實驗室的處罰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40 | 行政處罰 | 對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一級、二級實驗室未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備案的處罰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41 | 行政處罰 | 對未依照規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或者對所采集樣本的來源、采集過程和方法等未作詳細記錄的處罰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42 | 行政處罰 | 對未向原批準部門報告實驗活動結果以及工作情況的處罰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43 | 行政處罰 | 對未依照規定在明顯位置標示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生物危險標識和生物安全實驗室級別標志的處罰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44 | 行政處罰 | 對不符合相應生物安全要求的實驗室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處罰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45 | 行政處罰 | 對三級、四級實驗室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或者已經取得相關資格證書但是未經批準從事某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處罰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46 | 行政處罰 | 為非法行為提供屠宰場所和便利的處罰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47 | 行政處罰 | 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的處罰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48 | 行政處罰 | 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處罰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49 | 行政處罰 | 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處罰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50 | 行政處罰 | 對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并如實記錄處理情況的處罰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51 | 行政處罰 | 對未建立或者實施肉品品質檢驗制度的處罰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52 | 行政處罰 | 對未如實記錄其屠宰的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的處罰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53 | 行政處罰 | 對屠宰生豬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的處罰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54 | 行政處罰 | 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處罰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55 | 行政處罰 | 對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處罰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56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處罰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57 | 行政處罰 | 達不到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屠宰場吊銷證件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58 | 行政處罰 | 對無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動物診療活動,診療機構造成動物疫病擴散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59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對國家實族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進行預防免疫的處罰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動物診療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十八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60 | 行政處罰 | 對執業獸醫師在動物診療活動中不使用病歷,或者應當開具處方未開具處方的處罰 | 《執業獸醫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61 | 行政處罰 | 對執業獸醫師在動物診療活動中使用不規范的處方箋、病歷冊,或者未在處方箋、病歷冊上簽名的處罰 | 《執業獸醫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62 | 行政處罰 | 對執業獸醫師在動物診療活動中未經親自診斷、治療,開具處方藥、填寫診斷書、出具有關證明文件的處罰 | 《執業獸醫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63 | 行政處罰 | 對執業獸醫師在動物診療活動中偽造診斷結果,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處罰 | 《執業獸醫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64 | 行政處罰 | 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用于飼養的非乳用、非種用動物和水產苗種到達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的處罰 |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65 | 行政處罰 | 對在非定點屠宰場所從事畜禽場所從事畜禽屠宰活動的處罰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66 | 行政處罰 | 對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獸藥的,或者雖有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假、劣獸藥的,或者獸藥經營企業經營人用藥品的處罰 | 《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67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生產強制免疫所需獸用生物制品的處罰 | 《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68 | 行政處罰 | 對提供虛假的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或者獸藥批準證明文件的處罰 | 《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69 | 行政處罰 | 對買賣、出租、出借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和獸藥批準證明文件的處罰 | 《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70 | 行政處罰 | 對獸藥安全性評價單位、臨床試驗單位、生產和經營企業未按照規定實施獸藥研究試驗、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處罰 | 《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71 | 行政處罰 | 對研制新獸藥不具備規定的條件擅自使用一類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實驗室階段前未經批準的處罰 | 《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72 | 行政處罰 | 對獸藥的標簽和說明書未經批準的處罰 | 《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73 | 行政處罰 | 對獸藥包裝上未附有標簽和說明書,或者標簽和說明書與批準的內容不一致的處罰 | 《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74 | 行政處罰 | 對銷售尚在用藥期、休藥期內的動物及其產品用于食品消費的,或者銷售含有違禁藥物和獸藥殘留超標的動物產品用于食品消費的處罰 | 《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75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轉移、使用、銷毀、銷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獸藥及有關材料的處罰 | 《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76 | 行政處罰 | 對獸藥生產企業、經營企業、獸藥使用單位和開具處方的獸醫人員發現可能與獸藥使用有關的嚴重不良反應,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處罰 | 《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77 | 行政處罰 | 對抽查檢驗連續2次不合格的處罰 | 《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78 | 行政處罰 | 對藥效不確定、不良反應大以及可能對養殖業、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潛在風險的處罰 | 《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79 | 行政處罰 | 對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獸藥的處罰 | 《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80 | 行政處罰 | 對使用限制使用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飼料,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限制性規定的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81 | 行政處罰 | 對不按照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和有關標準對采購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和用于飼料添加劑生產的原料進行查驗或者檢驗的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82 | 行政處罰 | 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過程中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管理規范和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的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83 | 行政處罰 | 對生產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未經產品質量檢驗的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84 | 行政處罰 | 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銷售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者包裝、標簽不符合規定的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85 | 行政處罰 | 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沒有與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的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86 | 行政處罰 | 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沒有具備飼料、飼料添加劑使用、貯存等知識的技術人員的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87 | 行政處罰 | 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沒有必要的產品質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88 | 行政處罰 | 對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質的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89 | 行政處罰 | 對經營未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或者未取得飼料、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證的進口飼料、進口飼料添加劑以及禁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90 | 行政處罰 | 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對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拆包、分裝的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91 | 行政處罰 | 對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失效、霉變或者超過保質期的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92 | 行政處罰 | 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對養殖動物、人體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93 | 行政處罰 | 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經營者在生產、經營無產品質量標準或者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94 | 行政處罰 | 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經營者在生產、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與標簽標示的內容不一致的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95 | 行政處罰 | 對養殖者使用無產品標簽、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質量標準、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96 | 行政處罰 | 對養殖者在反芻動物飼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動物源性成分的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97 | 行政處罰 | 對在飼料或者動物飲用水中添加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禁用的物質以及對人體具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其他物質,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質養殖動物的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98 | 行政處罰 | 對養殖者對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飼料的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99 | 行政處罰 | 對無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畜禽的,轉讓、租借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號第六十二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00 | 行政處罰 | 以低代別種畜禽冒充高代別種畜禽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六十五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01 | 行政處罰 | 銷售未經批準進口的種畜禽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六十五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02 | 行政處罰 | 對銷售無種畜禽合格證、家畜系譜、檢疫合格證的種畜禽、帶病的種畜禽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六十八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03 | 行政處罰 | 對飼養的動物未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或者免疫技術規范實施免疫接種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04 | 行政處罰 | 對飼養的種用、乳用動物未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開展疫病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而未按照規定處理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05 | 行政處罰 | 對飼養的犬只未按照規定定期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06 | 行政處罰 | 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后未按照規定及時清洗、消毒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07 | 行政處罰 | 對經強制免疫的動物未按照規定建立免疫檔案,或者未按照規定加施畜禽標識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三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08 | 行政處罰 | 動物動物產品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容器等不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要求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09 | 行政處罰 | 對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或者被染疫動物、動物產品污染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未按照規定處置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五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10 | 行政處罰 | 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直接從事動物疫病監測、檢測、檢驗檢疫,動物診療以及易感染動物的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六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11 | 行政處罰 | 屠宰、經營、運輸封鎖區內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疫區內易感的、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染疫或疑似染疫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或其他不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動物產品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12 | 行政處罰 | 屠宰、經營、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貯藏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產品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條、第九十七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13 | 行政處罰 | 開辦動物飼養場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14 | 行政處罰 | 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不具備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防疫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15 | 行政處罰 | 未經備案從事動物運輸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16 | 行政處罰 | 未按照規定保存行程路線和托運人提供的動物名稱、檢疫證明編號、數量等信息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17 | 行政處罰 | 未經檢疫合格,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動物、動物產品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18 | 行政處罰 |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種用、乳用動物到達輸入地后未按照規定進行隔離觀察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19 | 行政處罰 | 未按照規定處理或者隨意棄置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20 | 行政處罰 | 動物飼養場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繼續從事相關活動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九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21 | 行政處罰 | 將禁止或者限制調運的特定動物、動物產品由動物疫病高風險區調入低風險區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一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22 | 行政處罰 | 通過道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動物,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過省境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23 | 行政處罰 | 轉讓、偽造或者變造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24 | 行政處罰 | 持有、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一百零三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25 | 行政處罰 | 擅自發布動物疫情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四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26 | 行政處罰 | 不遵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有關控制動物疫病規定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四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27 | 行政處罰 | 藏匿、轉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四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28 | 行政處罰 | 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29 | 行政處罰 | 動物診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實施衛生安全防護、消毒、隔離和處置診療廢棄物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30 | 行政處罰 | 未經職業獸醫備案從事經營性動物診療活動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31 | 行政處罰 | 職業獸醫違反有關動物診療的操作技術規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動物疫病傳播、流行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32 | 行政處罰 | 職業獸醫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獸藥和獸醫器械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33 | 行政處罰 | 職業獸醫未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或者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求參加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動物疫情撲滅活動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34 | 行政處罰 | 生產經營獸醫器械,產品質量不符合要求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七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35 | 行政處罰 | 發現動物染疫、疑似染疫未報告,或者未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36 | 行政處罰 | 不如實提供與動物防疫有關的資料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37 | 行政處罰 | 拒絕或者阻礙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七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38 | 行政處罰 | 拒絕或者阻礙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動物疫病監測、檢測、評估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39 | 行政處罰 | 拒絕或者阻礙官方獸醫依法履行職責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40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對國家實行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進行預防免疫的處罰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動物診療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十八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41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獸醫開具處方銷售、購買、使用獸用處方藥的處罰 | 《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42 | 行政處罰 | 對使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和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物質生產飼料的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第三十九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43 | 行政處罰 | 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銷售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者包裝、標簽不符合規定的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44 | 行政處罰 | 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沒有必要的產品質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45 | 行政處罰 | 對經營無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第四十三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46 | 行政處罰 | 對經營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和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物質生產的飼料的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47 | 行政處罰 | 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實行產品購銷臺賬制度的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48 | 行政處罰 | 對未備案開辦奶畜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處罰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奶業條例》 第五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49 | 行政檢查 | 組織實施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 |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第四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50 | 行政強制 | 查封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場所、設施,扣押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設備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51 | 行政強制 | 對在醫療機構及其執行職務的醫務人員發現由于實驗室感染而引起的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的行政強制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52 | 行政檢查 | 對生豬屠宰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53 | 行政檢查 | 對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的采集、運輸、儲存進行監督檢查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54 | 行政檢查 | 對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是否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監督檢查;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55 | 行政檢查 | 對實驗室或者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培訓、考核其工作人員以及上崗人員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56 | 行政檢查 | 對實驗室是否按照有關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57 | 行政許可 | 權限內水產苗種生產許可。 | 《水產苗種管理辦法》第四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58 | 行政許可 | 權限內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從事養殖業的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十一條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六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59 | 行政處罰 | 對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 第一款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60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二十三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61 | 行政處罰 | 對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 第一款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62 | 行政處罰 | 對制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63 | 行政處罰 | 對偷捕、搶奪他人養殖的水產品的或者破壞他人養殖水體、養殖設施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九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64 | 行政處罰 | 對經許可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無正當理由使水域、灘涂荒蕪滿一年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條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十二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65 | 行政處罰 | 對未依法取得養殖證或者超越養殖證許可范圍在全民所有的水域從事養殖生產妨礙航運、行洪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第四十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66 | 行政處罰 | 對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一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67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捕撈許可證關于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的規定進行捕撈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二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68 | 行政處罰 | 對涂改、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捕撈許可證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三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69 | 行政處罰 | 對非法生產、進口、出口水產苗種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四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70 | 行政處罰 | 對經營未經審定批準的水產苗種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71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從事捕撈活動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五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72 | 行政處罰 | 對外國人、外國漁船擅自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從事漁業生產和漁業資源調查活動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六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73 | 行政檢查 | 漁業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漁業法》第六條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十二條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174 | 行政許可 |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第三十一條 | 農業管理科 |
175 | 行政許可 | 調運種子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檢疫核準 | 《植物檢疫條例》第二條 | 農業管理科 |
176 | 行政許可 | 從疫區調運應施檢疫植物和植物產品的檢疫核準。 | 《植物檢疫條例》第三條 | 農業管理科 |
177 | 行政許可 | 權限內調運植物和植物產品的檢疫審批 | 《植物檢疫條例》第三條 | 農業管理科 |
178 | 行政許可 | 農藥廣告內容的審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四條 | 農業管理科 |
179 | 行政許可 | 權限內種子進出口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九條 | 農業管理科 |
180 | 行政許可 | 農藥經營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 | 農業管理科 |
181 | 行政處罰 | 對未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處罰 | 《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 | 農業管理科 |
182 | 行政處罰 | 對偽造、涂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處罰 | 《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 | 農業管理科 |
183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規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的處罰 | 《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 | 農業管理科 |
184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規定擅自開拆植物、植物產品包裝、調換植物、植物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植物、植物產品的規定用途的處罰 | 《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 | 農業管理科 |
185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植物檢疫條例規定引起疫情擴散的處罰 | 《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 | 農業管理科 |
186 | 行政處罰 | 對無證生產農藥或生產假農藥及生產農藥許可證允許之外農藥的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 | 農業管理科 |
187 | 行政處罰 | 對農藥生產企業違規生產的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 農業管理科 |
188 | 行政處罰 | 對農藥經營者違法經營的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 第五十五條 | 農業管理科 |
189 | 行政處罰 | 對境外企業直接在中國違法銷售農藥的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 | 農業管理科 |
190 | 行政處罰 | 對不按照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使用農藥的 | 《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 農業管理科 |
191 | 行政處罰 | 對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農藥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等許可證明文件的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 農業管理科 |
192 | 行政處罰 | 對生產、銷售未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品的處罰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 農業管理科 |
193 | 行政處罰 | 假冒、偽造肥料登記證、登記證號的處罰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 農業管理科 |
194 | 行政處罰 | 對生產、銷售的肥料產品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的處罰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 農業管理科 |
195 | 行政處罰 | 對轉讓肥料登記證或登記證號的處罰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 農業管理科 |
196 | 行政處罰 | 對登記證有效期滿未經批準續展登記而繼續生產該肥料產品的處罰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 農業管理科 |
197 | 行政處罰 | 對生產、銷售包裝上未附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處罰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 農業管理科 |
198 | 行政處罰 | 對品種測試、試驗和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偽造測試、試驗、檢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二條 | 農業管理科 |
199 | 行政處罰 | 對侵犯植物新品種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三條 | 農業管理科 |
200 | 行政處罰 | 對假冒授權品種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三條 | 農業管理科 |
201 | 行政處罰 | 對生產經營假種子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五條 | 農業管理科 |
202 | 行政處罰 | 對生產經營劣種子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六條 | 農業管理科 |
203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種子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七條 | 農業管理科 |
204 | 行政處罰 | 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第七十七條 | 農業管理科 |
205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子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第七十七條 | 農業管理科 |
206 | 行政處罰 | 對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第七十七條 | 農業管理科 |
207 | 行政處罰 | 對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銷售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八條 | 農業管理科 |
208 | 行政處罰 | 對推廣、銷售應當停止推廣、銷售的農作物品種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八條 | 農業管理科 |
209 | 行政處罰 | 對應當登記未經登記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或者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進行銷售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八條 | 農業管理科 |
210 | 行政處罰 | 對已撤銷登記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或者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進行銷售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八條 | 農業管理科 |
211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許可進出口種子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九條 | 農業管理科 |
212 | 行政處罰 | 對為境外制種的種子在境內銷售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九條 | 農業管理科 |
213 | 行政處罰 | 對從境外引進農作物種子進行引種試驗的收獲物作為種子在境內銷售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九條 | 農業管理科 |
214 | 行政處罰 | 對進出口假、劣種子或者屬于國家規定不得進出口的種子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九條 | 農業管理科 |
215 | 行政處罰 | 對銷售種子違反包裝、標簽、經營檔案、備案規定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條 | 農業管理科 |
216 | 行政處罰 | 對侵占、破壞種質資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一條 | 農業管理科 |
217 | 行政處罰 | 對向境外提供或者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二條 | 農業管理科 |
218 | 行政處罰 | 對搶采掠青、損壞母樹或者在劣質林內、劣質母樹上采種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三條 | 農業管理科 |
219 | 行政處罰 | 對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檢疫性有害生物接種試驗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七條 | 農業管理科 |
220 | 行政處罰 | 對拒絕、阻撓農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八條 | 農業管理科 |
221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調運檢疫規定的處罰 | 《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 | 農業管理科 |
222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或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的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 農業管理科 |
223 | 行政處罰 | 對無證生產經營、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未按照規定生產經營及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七條 | 農業管理科 |
224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種子銷售包裝、標簽、檔案管理及備案規定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條 | 農業管理科 |
225 | 行政處罰 | 對拒絕、阻撓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八條 | 農業管理科 |
226 | 行政檢查 | 對農業機械進行安全檢查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 | 農業管理科 |
227 | 行政檢查 | 對農業機械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 第四條 | 農業管理科 |
228 | 行政檢查 | 對農機作業質量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第四條 | 農業管理科 |
229 | 行政許可 | 對拖拉機牌證的核發 |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規定》第二條 | 農業管理科 |
230 | 行政許可 | 對聯合收割機牌證的核發 |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規定》第二條 | 農業管理科 |
231 | 行政許可 | 對拖拉機駕駛證的核發 |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管理規定》第二條 | 農業管理科 |
232 | 行政許可 | 對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的核發 |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管理規定》第二條 | 農業管理科 |
233 | 行政許可 | 大型工程機械設備牌證核發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五條 、 第十五條 | 農業管理科 |
234 | 行政許可 | 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核準 | 《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第二條 | 農業管理科 |
235 | 行政處罰 | 對違章操作農機的處罰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條、三十一條、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 農業管理科 |
236 | 行政裁決 | 對農機事故責任認定和裁決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 | 農業管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