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反防雷裝置管理規定情形的處罰
權力事項名稱 | 對違反防雷裝置管理規定情形的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雷電災害防御辦法》 (2011年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69號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二)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未經氣象主管機構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 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的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文件未聽取氣象主管機構意見,擅自交付使用,或者氣象主管機構未參加竣工驗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修訂)》 (2013年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裝置或者產品的。(三)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安裝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制作調查筆錄,由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名。 3、審查責任: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處罰前,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處罰決定的事實、證據、理由、依據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權,處較大數額罰款的,告知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建設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處罰決定履行期限、方式,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氣象局 | 承辦機構 | 第一師氣象局 |
實施對象 | 法定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其他組織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全社會公開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無 | 承諾時限 | 無 |
咨詢電話 | 0997-4610090 | 投訴電話 | 0997-4612121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