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建設工程防雷裝置設置和工程竣工驗收
權力事項名稱 | 對建設工程防雷裝置設置和工程竣工驗收 | ||
權力類別 | 行政許可 | ||
實施依據 |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第二十三條:各類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工,可以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 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其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建設工程的主管部門,負責相應領域內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第十五條:“防雷裝置的設計實行審核制度。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未經審核或者未取得核準文件的設計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七條:防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裝置的竣工驗收。 負責驗收的氣象主管機構接到申請后,應當根據具有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進行核實。符合要求的,由氣象主管機構出具驗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負責驗收的氣象主管機構提出整改要求,申請單位整改后重新申請竣工驗收。未取得驗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裝置,不得投入使用。”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 第七條:“防雷裝置設計實行審核制度。建設單位申請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同時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第十五條:防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向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附表10)。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同時驗收防雷裝置。 | ||
責任事項 |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1、受理責任:公示需要提交的材料,2日內并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一次性告知應當補正的材料,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2、審核責任: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應當辦結有關審核手續,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意見書》;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二、防雷裝置竣工驗收 1、受理責任:公示需要提交的材料。竣工驗收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出具《防雷裝置竣工驗收資料補正通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并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受理回執。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2、審核責任: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竣工驗收結論。經驗收符合要求的,應當辦結有關驗收手續,出具《防雷裝置驗收意見書》;防雷裝置驗收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出具《防雷裝置整改意見書》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氣象局 | 承辦機構 | 第一師氣象局 |
實施對象 |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全社會公開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無 | 承諾時限 | 無 |
咨詢電話 | 0997-4610090 | 投訴電話 | 0997-4612121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