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在氣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權力事項名稱 | 對在氣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 ||
權力類別 | 行政獎勵 | ||
實施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第七條第三款“對在氣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2.《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8號)第七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專家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效果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對提供決策依據的有關單位給予獎懲。” 3.《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第九條“對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 ||
責任事項 | 1.制定方案責任:氣象局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科學制定對在氣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的具體實施方案,包括獎勵的范圍、條件、程序、數量、標準等。 2.組織推薦責任:氣象局嚴格依據獎勵實施方案,組織推薦工作,并對入選人員進行初審。 3.審核公示責任:氣象局對符合條件的推薦對象進行審核,并報領導小組審定、對擬表彰對象進行公示,接受公眾監督和舉報。 4.表彰責任:氣象局按照程序對在氣象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氣象局 | 承辦機構 | 第一師氣象局 |
實施對象 |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全社會公開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無 | 承諾時限 | 無 |
咨詢電話 | 0997-4610090 | 投訴電話 | 0997-4612121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