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拖拉機駕駛證的核發
權力事項名稱 | 對拖拉機駕駛證的核發 | ||
權力類別 | 行政許可 | ||
實施依據 |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2018年第1號)和《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2018年第2號),第二條 縣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農機監理機構應當按照本規范規定的程序辦理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業務。 | ||
責任事項 | 1.受理階段:申報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依法進行受理;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要求補正;不屬于許可范疇或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不予受理,并書面說明理由。 2.審查階段:材料審核、承辦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階段:自受理起20個工作日內、最遲30個工作日作出決定。 4.事后監管階段:依法實施監督,及時處理反饋信息。 | ||
實施主體 | 農業農村局 | 承辦機構 | 農業管理科 |
實施對象 | 農業機械及其操作人員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師域轄區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不收費 |
法定時限 | 30工作日以內 | 承諾時限 | 30工作日以內 |
咨詢電話 | 0997-4673336 | 投訴電話 | 0997-6350463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