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反施放氣球活動規定的處罰
權力事項名稱 | 對違反施放氣球活動規定的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法規】《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2003年1月10日國務院、中央軍委第371號令)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升放的; (二)未按照批準的申請升放的; (三)未按照規定設置識別標志的; (四)未及時報告升放動態或者系留氣球意外脫離時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五)在規定的禁止區域內升放的。 【法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氣象條例》(1995年6月1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995年6月1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予以處罰:(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從事灌制施放氫氣球類專業(專項)氣象服務活動的,必須經州(地、市)或者自治區氣象主管部門對其技術資格進行認定,取得專業(專項)氣象服務許可證后方可進行。 【規章】《施放氣球管理辦法》(2004年12月16日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施放的; (二)未按照批準的申請施放的; (三)未按照規定設置識別標志的; (四)未及時報告異常施放動態或者系留氣球意外脫離時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五)在規定的禁止區域內施放的。 |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制作調查筆錄,由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名。 3、審查責任: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處罰前,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處罰決定的事實、證據、理由、依據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權,處較大數額罰款的,告知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建設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處罰決定履行期限、方式,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氣象局 | 承辦機構 | 第一師氣象局 |
實施對象 | 法定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其他組織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全社會公開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無 | 承諾時限 | 無 |
咨詢電話 | 0997-4610090 | 投訴電話 | 0997-4612121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