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
權力事項名稱 | 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 | ||
權力類別 | 行政檢查 | ||
實施依據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國家主席令第24號,1997年7月3日通過,2007年8月30日修訂,2013年6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八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一)對動物、動物產品按照規定采樣、留驗、抽檢;(二)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進行隔離、查封、扣押和處理;(三)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實施補檢;(四)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產品,具備補檢條件的實施補檢,不具備補檢條件的予以沒收銷毀; (五)查驗檢疫證明、檢疫標志和畜禽標識;(六)進入有關場所調查取證,查閱、復制與動物防疫有關的資料。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需要,經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車站、港口、機場等相關場所派駐官方獸醫。 | ||
責任事項 | 1、檢查責任:檢查人員不少于兩人,出示執法證件,依據法定方式實施檢查,聽取當事人申辯陳述,檢查筆錄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名。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2、處置責任: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發整改通知書。并依法處理。 3、事后監管責任:跟蹤檢查,督促整改。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 ||
實施主體 | 師市農業農村局 | 承辦機構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實施對象 | 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者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全社會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15日 | 承諾時限 | 15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50463 | 投訴電話 | 0997-4673328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