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責任認定
權力事項名稱 | 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責任認定 | ||
權力類別 | 行政裁決 | ||
實施依據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 船舶、設施發生的交通事故,由主管機關查明原因,判明責任。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號)第十七條 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對漁港水域內的交通事故和其他沿海水域漁業船舶之間的交通事故,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判明責任,作出處理決定。 【規章】《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2012年農業部令第9號)第十五條第一款 各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按照以下權限組織調查(二)省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負責調查重大事故和轄區內企業所屬、代理或承租的遠洋漁業船舶水上安全較大、一般事故;(三)市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負責調查較大事故;(四)縣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負責調查一般事故。上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下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調查權限內的事故進行調查。 | ||
責任事項 | 1.受理責任:發生水上安全事故的船舶所有人提供事故報告及相關資料。申請材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出具《行政確認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做出不予受理申請決定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調查責任:審查事故意見和有關材料,應當立即核實情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制作完成水上安全事故調查報告。 3.送達責任:通過確認的,書面送達調查結案報告,按照安全事故等級要求報送相關部門備案。 4.事后監管階段:對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并根據檢查情況做出限期整改或責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業,并可依法采取其他必要的強制處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師市農業農村局 | 承辦機構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實施對象 | 單位和個人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全社會 |
共同實施部門 | 漁政執法監察支隊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90個工作日 | 承諾時限 | 90個工作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50463 | 投訴電話 | 0997-4673328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