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限內調運植物和植物產品的檢疫審批
權力事項名稱 | 權限內調運植物和植物產品的檢疫審批 | ||
權力類別 | 行政許可 | ||
實施依據 | 【法規】《植物檢疫條例》(1992年5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98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農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負責執行國家的植物檢疫任務。 第七條:調運植物和植物產品,屬于下列情況的,必須經過檢疫:(一)列入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的,運出發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域之前,必須經過檢疫;(二)凡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論是否列入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和運往何地,在調運之前,都必須經過檢疫。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間調運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必須經過檢疫的植物和植物產品的,調入單位必須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植物檢疫機構的同意,并向調出單位提出檢疫要求;調出單位必須根據該檢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植物檢疫機構申請檢疫。對調入的植物和植物產品,調入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查驗檢疫證書,必要時可以復檢。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調運植物和植物產品的檢疫辦法,由省、自治區、自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規章】《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植物檢疫條例>辦法》(2007年11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11月3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51號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條:調運植物、植物產品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檢疫:(四)從自治區外調入的,調入單位應當事先征得自治區植物檢疫機構同意,由自治區植物檢疫機構向調出單位出具植物檢疫要求書,調出單位應當按照植物檢疫要求書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植物檢疫機構或者其委托的植物檢疫機構申請檢疫。 | ||
責任事項 | 內容 1.受理階段: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對申請材料進行預審、提出預審意見;對產地植物檢疫對象發生情況不清楚的植物、植物產品,必須按照《調運檢疫操作規程》進行檢疫。 3.決定階段: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準予許可的簽發《植物檢疫證書》,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按照約定送達并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階段: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根據檢查情況,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可能帶有檢疫對象的應檢植物、植物產品可以進行復檢。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兵團農業農村局 | 承辦機構 | 農業管理科 |
實施對象 | 自然人、法人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師市轄區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20個工作日 | 承諾時限 | 20個工作日 |
咨詢電話 | 0997-4673331 | 投訴電話 | 0997-6350463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