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限內植物產地檢疫
權力事項名稱 | 權限內植物產地檢疫 | ||
權力類別 | 行政許可 | ||
實施依據 | 【法規】《植物檢疫條例》(1992年5月13日修訂) 第十一條 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單位,必須有計劃地建立無植物檢疫對象的種苗繁育基地、母樹林基地。試驗、推廣的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帶有植物檢疫對象。植物檢疫機構應實施產地檢疫。 | ||
責任事項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審查申請材料,組織現場檢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不合格的出具《植物檢疫處理通知書》,責令進行疫情處理。 5.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師市農業農村局 | 承辦機構 | 農科所 |
實施對象 | 自然人、法人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師市轄區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20個工作日 | 承諾時限 | 20個工作日 |
咨詢電話 | 0997-4673331 | 投訴電話 | 0997-6350463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