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反調運檢疫規定的處罰
權力事項名稱 | 對違反調運檢疫規定的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植物檢疫條例》(1992年5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98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二)偽造、涂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的;(四)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開拆植物、植物產品包裝,調換植物、植物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植物、植物產品的規定用途的;(五)違反本條例規定,引起疫情擴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調運的植物和植物產品,植物檢疫機構有權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 ||
責任事項 | 1.立案:發現涉嫌違法行為(或者下級農業部門上報或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應及時制止(對正在實施的違法行為,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5.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 ||
實施主體 | 師市農業農村局 | 承辦機構 | 師市農業局 |
實施對象 | 自然人、法人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師市轄區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20個工作日 | 承諾時限 | 20個工作日 |
咨詢電話 | 0997-4673331 | 投訴電話 | 0997-6350463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