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附檢疫證明屠宰經營運輸動物,經營運輸動物產品,參加動物展覽演出比賽的處罰
權力事項名稱 | 對未附檢疫證明屠宰經營運輸動物,經營運輸動物產品,參加動物展覽演出比賽的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動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違反本法規定,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0年第6號)第四十三條:“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肉、臟器、脂、頭、蹄、血液、筋等,符合下列條件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并依照《動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罰;不符合下列條件的,予以沒收銷毀,并依照《動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一)貨主在5天內提供輸出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來自非封鎖區的證明;(二)經外觀檢查無病變、無腐敗變質;(三)農業部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 《動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屠宰、經營、運輸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其中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申辯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制作調查筆錄,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字。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處較大數額罰款的,告知要求聽證權利。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處罰證據、理由、依據,處罰種類、行政處罰履行的期限、方式以及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途徑、期限。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農業農村局 | 承辦機構 | 政策法規發展規劃科 |
實施對象 | 屠宰場、動物及動物產品經營者、動物運輸車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全社會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90天 | 承諾時限 | 90天 |
咨詢電話 | 0997-6350463 | 投訴電話 | 0997-4673328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