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限內排污許可證核發
辦理事項名稱
權限內排污許可證核發
辦理對象
符合辦理條件者
辦理條件
1、排污申報登記材料已經環境主管部門核定。
2、排放的污染物必須達到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所需材料
需要提交資料(一)現有排污單位申領許可證,需提交以下資料:
1、排污單位依法在國家排污許可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并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
2、向我局提交通過平臺印制的書面申請材料
3、其他證明材料。
(二)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延續,除了需提交(一)所要求的材料外,還需提交以下資料:
1、核定的排污申報材料、排污費“一般繳款書” 回聯;
2、有相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近一年環境監測報告;
3、已申領的《排污許可證》;
4、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單位,需提交限期整治、限期整改驗收材料。
(三)排污許可證變更,除了需提交(一)所要求的材料外,還需提交以下資料:
1、排污單位名稱、法人代表等企業相關基本信息發生變化,需提供工商變更登記情況說明;
2、排污單位建設項目的性質、排污地點發生變化,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數量發生重大變化,或其他排污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需提供核定的排污申報登記材料;
3、已申領的《排污許可證》。
窗口辦理流程
窗口受理、現場踏勘、科室審核、領導審批、窗口發件
辦理時限
法定期限:20個工作日 承諾期限:20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
行政主管部門不收費,環境監測站按物價局相關標準收取費用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辦理流程圖
終審: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