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事項清單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一次性告知書—(學前教育、初等教育、初級中等教育、高級中等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類民辦教育機構設立審批)
一、證明事項名稱:理事或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的證明
二、證明用途:(學前教育、初等教育、初級中等教育、高級中等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類民辦教育機構設立審批)需提交材料
三、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8修正)》第二十一條“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四、辦理的行政事項名稱:學前教育、初等教育、初級中等教育、高級中等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類民辦教育機構設立審批
五、證明提供方式:采用書面承諾替代提交證明材料或者依法提交證明材料。
六、承諾的方式:申請人采用書面承諾方式,應當向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提交簽名或者蓋章后的承諾書原件。
(以下內容為二選一)
1.本證明事項必須由申請人本人作出承諾,不可代為承諾。
2.本證明事項可以由代理人代為承諾,代理人需提交申請人的特別授權材料。
七、承諾的效力
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條件、標準、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后,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事項,不再索要有關證明。
行政決定作出前,申請人有正當理由的,經本機關(單位)同意后可以撤回承諾,重新按原程序辦理。
八、不實承諾的責任
申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辦理有關事項的,行政機關依法撤銷已作出的行政決定,申請人對依據決定發生的行為給第三方造成的影響、損失和產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失信行為信息納入信用檔案,實施誠信管理、聯合懲戒。發現申請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作出處理。
終審:fzzfjsz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