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擬進出口的易制毒化學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時,未及時終止合同執行或當擬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存在被用于制毒危險時的處罰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 | |||
權力事項名稱 | 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擬進出口的易制毒化學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時,未及時終止合同執行或當擬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存在被用于制毒危險時的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商務部令2006年第7號根據2015年10月28日《商務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修正)第四十五條 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或者得到商務主管部門通知,擬進出口的易制毒化學品可能流人非法渠道時,應及時終止合同執行,并將情況報告給有關商務主管部門。經營者違反本規定或當擬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存在被用于制毒危險時,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對已經頒發的進(出)口許可證予以撤銷。經營者應采取措施停止相關交易。 |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申辯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制作調查筆錄,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字。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處較大數額罰款的,告知要求聽證權利。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處罰證據、理由、依據,處罰種類、行政處罰履行的期限、方式以及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途徑、期限。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師市商務局 | 承辦機構 | 阿拉爾市貿易綜合執法大隊 |
實施對象 | 企業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全社會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15日 | 承諾時限 | 15日 |
咨詢電話 | 6359052 | 投訴電話 | 12312 |
備注 |
終審:商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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