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保密法治宣傳知識
一、 什么是國家秘密?
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二、國家秘密的基本范圍有哪些?
《保密法》規定,國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項:
(1)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2)國防建設和武裝國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3)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5)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6)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7)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
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前款規定的,屬于國家秘密。
三、什么是工作秘密?
工作秘密是在國家公務活動中產生的,不屬于國家秘密而又不宜于對外公開的秘密事項。
四、國家秘密的等級是如何劃分的?
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五、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實行什么方針?其主要含義是什么?
《保密法》第四條規定: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實行積極防范、突出重點、既確保國家秘密又便利各項工作的方針。
“積極防范”,就是要我們把保密工作的立足點和著力點放在預防上,未雨綢繆,防范于未然。落實到具體工作上就是:一要加強保密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全體公民首先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保密法制觀念,提高保守國家秘密的自覺性;二要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保密法規和保密制度;三要積極開發和利用先進的保密技術,運用先進的科技手段防范泄密和竊密;四要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加強保密監督檢查;五要加強對新情況新問題的調查研究。
“突出重點”,就是在保密工作中,在全面貫徹《保密法》的基礎上,要在密級、部位和人員等方面區別情況,確保核心秘密和掌握國家秘密的重點單位和要害部門(部位)人員不出問題。
“既確保國家秘密又便利各項工作”,就是要求我們要正確處理保密與各項業務工作的關系,做到保密與業務工作兩不誤。
六、什么叫泄密?
泄密是指違反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下列行為之一:
(1) 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
(2) 使國家秘密超過了限定的接觸范圍,而不能證明未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
七、國家秘密載體有哪些種類?
國家秘密載體是指載有國家秘密信息的物體。具體的國家秘密載體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以文字、圖形、符合記錄國家秘密信息的紙介質載體。如國家秘密文件、文稿、文書、檔案、電報、信函、數據統計、圖表、地圖、照片、書刊及其他圖文資料等。人們通常把它統稱為國家秘密文件、資料。
(二)以磁性物質記錄國家秘密信息的載體。如記錄著國家秘密信息的計算機磁盤(含軟盤、硬盤)、磁帶、錄音帶、錄像帶等。
(三)以電、光信號記錄傳輸國家秘密信息的載體。如電波、光纖等。
(四)含有國家秘密信息的設備、儀器、產品等載體。
八、為什么說保守國家秘密是每個公民的義務?
保守國家秘密是每個公民的義務,這在我國的根本大法《憲法》和《保密法》中有明確規定。《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憲法》第五十四條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損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保密法》第三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這就是說,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在享有公民的權利的同時,必須承擔公民的義務。保守國家秘密,關系到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關系到社會的穩定,關系到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因此,保守國家秘密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九、違反《保密法》造成泄密的,應負什么法律責任?
《保密法》第四章法律責任和新《刑法》規定:⑴違反《保密法》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⑵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⑶違反《保密法》規定,泄露國家秘密,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十、信息系統和信息設備保密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涉密信息系統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推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二)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容易被植入"木馬"等竊密程序,使涉密信息系統收遠程控制,導致國家秘密被竊取。
(三)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這樣做將使國家秘密失去有效控制和保護,極易造成泄密。
(四)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
(五)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十一、國家秘密載體管理規定
第二十五條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
"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主要包括:不屬于國家秘密知悉范圍內的人員,通過竊取、騙取、搶奪、購買等非正當途徑和手段,獲取并留存涉密載體;知悉范圍內的人員,未經批準留存涉密載體,經提醒、催促拒不上交;知悉范圍內的人員離崗離職后,未按有關規定及時清退涉密載體。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
國家秘密載體屬于國家所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發或裝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自買賣、轉送。機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和標準銷毀國家秘密載體,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自銷毀。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
普通郵政、快遞、物流等不具備安全保密保障條件,通過這些方式傳遞涉密載體,將造成涉密載體管理失控,極易泄密,應當嚴格禁止。在輛傳遞涉密載體必須通過機要通信、機要交通或者指派專人遞送,在市內傳遞機密級、秘密級涉密載體,也可通過機要交換站進行。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五)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向境外傳遞涉密載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凡是外交信使能夠到達的地方,必須由外交信使攜運;境外目的地不通外交信使或外交信使難以攜運,且確因工作需要自行攜運出境的,需到當地批準權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機構申請辦理批準手續。經批準攜帶出境的,必須采取嚴格保密防護措施。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以任何方式郵寄、托運涉密載體至境外。
十二、國家秘密信息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禁止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
禁止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
"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載體",主要包括:未經批準,擅自復制、摘抄涉密文件資料;擅自對涉密談話、會議和活動等內容進行文字記載或錄音、錄像;私自留存、存儲國家秘密信息或者國家秘密載體。在工作中,確需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應當事先報經有關部門或者主管領導批準,并嚴格執行保密管理規定。
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通信網、廣播電視網等公共信息網絡,以及沒有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都無法確保信息傳遞的安全,不能用來傳遞國家秘密。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傳遞國家秘密,應當使用有相應等級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設施、設備,如鋪設專用線路或租用專用信道,并采取加密等安全保密技術措施。
在私人交往、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會導致國家秘密知悉范圍擴大和造成國家秘密失控,必須嚴格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