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gh-2020-00096 | 發布機構: | 總工會 |
生成日期: | 2020-05-29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文件解讀 | |
關鍵詞: |
【政策解讀】國家協調勞動關系三方下發通知 應對疫情影響進一步做好集體協商工作(《關于應對疫情影響進一步做好集體協商工作的通知》解讀)
中華全國總工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和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近日聯合下發《關于應對疫情影響進一步做好集體協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重要指示精神,積極應對疫情影響,發揮集體協商協調勞動關系作用,努力做好“六保”工作,保障職工權益,助力企業發展。
《通知》強調,要發揮集體協商對于助力企業復工復產、穩定職工就業崗位、維護勞動關系穩定的重要作用,深入推進集體協商“穩就業促發展構和諧”行動計劃,引導企業和職工確立“同舟共濟、共克時艱”的協商目標,營造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的氛圍,堅持合法合理、利益兼顧、因企制宜、穩定有序的協商原則,通過開展集體協商,妥善解決當前勞動關系的突出問題,維護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通知》要求,要針對企業經營發展現狀和職工的現實訴求,著力圍繞穩定勞動關系開展協商。一是對復工復產難度大、訂單大幅減少、生產經營較困難的企業,突出協商穩崗位保企業,通過協商調整薪酬、靈活安排工作時間、輪崗輪休、組織培訓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少裁員;不得不裁員的企業要在裁員方案制定和實施中充分聽取職工意見,依法充分協商方能實施。二是對受疫情影響企業延遲復工、職工待崗、工作時間調整等期間的工資待遇,引導雙方依法依規協商確定;對受疫情影響的企業,根據企業經濟效益情況,依法適度協商調整工資水平;對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企業,協商約定依規合理延期支付工資;對效益較好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協商合理確定工資增長幅度。三是將復工后的工作方式、時間安排、帶薪休假使用、勞動保護措施、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作為協商內容。四是把交通運輸、旅游、餐飲住宿、娛樂文化、商貿會展等疫情影響嚴重行業和出口外向企業作為推進協商的重點領域;協商中要重點關注勞務派遣工、農民工、試用期職工以及湖北地區職工等特殊群體權益;推動平臺企業與平臺就業勞動者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勞動保護等開展協商。
《通知》提出,疫情防控期間要創新開展協商的方式方法,在確保程序規范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線上線下相結合地開展協商。
(轉自中華全國總工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