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kx-2024-00004 | 發布機構: | 科學技術協會 |
生成日期: | 2024-04-03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文件政策 | |
關鍵詞: |
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研誠信管理辦法》的通知
新科規〔2023〕4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自治區科技創新治理體系,加強科研誠信建設,規范科研誠信管理,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自治區科技廳研究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研誠信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2023年12月31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研誠信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精神,加強自治區科研誠信管理體系建設,完善對科研失信行為的預防、調查、處理工作機制,營造良好科技創新環境,根據《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和《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科研誠信管理,是指對自治區或參與自治區組織的科技活動的責任主體(以下簡稱責任主體)信守承諾、履行義務、遵守科技活動規范等情況進行客觀記錄、公正評價,并據此進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等工作。
責任主體是指自治區或參與自治區組織的科學技術活動的受托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單位、科學技術人員、咨詢評審專家、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等。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自然科學領域各類科技活動的科研誠信管理,覆蓋科技計劃項目、各類科技創新載體、科學技術獎勵、科技人才、科技倫理以及其他科技業務的申請與受理、評審與認定、考核與驗收等管理與實施的全過程。
第四條??科研誠信管理應當遵循客觀公正、有錯必究,教育優先、預防為主,分級分類、協調聯動的原則。
第二章??科研誠信責任體系
第五條??自治區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自治區科研誠信建設統籌協調,加強科研誠信教育與宣傳、記錄與評價、承諾與審核、激勵與懲戒等制度建設,建立完善科研誠信管理體系;指導責任主體開展科研誠信管理工作;組織收集和記錄責任主體的科研信用情況,開展信用評價及結果應用;對重大科研失信行為開展調查處理,并做好異議處理、信息共享、聯合懲戒等工作。
第六條??自治區各行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推進本行業、本領域科研誠信建設,加強宣傳教育和監督引導,強化科研誠信管理,組織對本行業所屬各責任主體開展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通報相關情況并開展聯合懲戒。
第七條??各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推進本地州市科研誠信建設,履行本級科研誠信管理職責,加強宣傳教育和監督引導,組織本級以及協調配合上級部門開展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通報相關情況并開展聯合懲戒。
第八條??從事科研活動及參與科技管理服務的各類機構負責建立健全內部科研誠信管理體系,對遵守科研誠信要求及責任追究作出明確規定或者約定;在參與科技計劃項目、人才項目、成果獎勵、入學入職、學歷學位申請、職稱晉升等活動的重要節點,加強科研道德建設和科研誠信管理;對科研失信行為進行調查處理,通報相關情況并開展聯合懲戒。
第九條??科學技術人員應當恪守科學道德準則,遵守科研活動規范,踐行科研誠信要求;咨詢評審專家、參與科學技術活動管理和服務人員等應當忠于職守,嚴格遵守科研誠信和職業道德,獨立、客觀、公正開展工作。
第三章科研誠信管理與制度
第十條??加強科技計劃全過程的科研誠信管理。將科研誠信建設要求落實到項目指南編制、項目受理、立項評審、過程管理、結題驗收和監督評估等科技計劃管理各個環節,在各類科研合同(任務書、協議等)中約定科研誠信義務和違約責任追究條款。完善科技計劃監督檢查機制,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評審專家、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等科技計劃各類主體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按程序進行核查處理,并予以記錄。
第十一條??建立科研誠信承諾和審核制度。責任主體在開展科技活動前應當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承諾書應當明確承諾事項和違背承諾的處理要求,作為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依據。
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行業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機構,在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立項、榮譽推薦(提名)、科技獎勵、評審專家遴選等各類科技活動批準前,應當開展科研誠信狀況審核,將科研誠信狀況作為通過審核的必要條件。
第十二條??建立健全科研成果的誠信管理制度??茖W技術活動實施單位應加強科研成果誠信管理,建立學術論文發表誠信承諾制度、科研過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檢查和報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加強實驗記錄、實驗數據等原始數據資料和科研檔案的統一管理、留存備查。
第十三條??建立科研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同推動科研誠信信息跨部門跨區域共享應用,并依據國家對科研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相關規定開展聯合懲戒。
第四章??科研信用記錄與評價
第十四條??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責任主體的科研信用進行記錄,記錄包括守信行為記錄和失信行為記錄。
第十五條??科研守信行為是指責任主體在參與科學技術活動中履行職責和承諾義務、遵守規章制度、恪守科學道德準則、奉行科技活動規范、踐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
第十六條??科研失信行為是指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發生的違反科學研究行為準則與規范的行為,具體科研失信行為以國家《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和《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為準。
第十七條??根據相關責任主體失信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所造成的后果,將失信行為記錄為一般失信行為、較重失信行為、嚴重失信行為。
科研失信責任主體發生以下行為的應直接記錄為嚴重失信:
(一)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并正式公告的;
(二)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查處并正式通報的;
(三)受國家、自治區相關部門查處并以正式文件通報的;
(四)因偽造、篡改、抄襲等嚴重科研不端行為被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出版刊物撤稿的。
第十八條??自治區科技廳建立完善覆蓋全區的科研誠信信息系統,根據不同責任主體的特點,建立面向不同類型科技活動的科研信用信息目錄,對經認定的相關責任主體守信、失信行為信息按程序進行客觀記錄。
第十九條??實行科研信用分類評價制度。自治區科技廳制訂科研信用評價指標和實施細則,對各類責任主體組織開展科研信用等級評價工作,評價結果作為相關責任主體參與科技計劃項目和其他科技活動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自治區科技廳負責統籌全區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工作。有關科研失信行為引起社會普遍關注或涉及多個部門(單位)的,可組織開展聯合調查處理或協調不同部門(單位)分別開展調查處理。
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以及負有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職責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明確本單位承擔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職責的機構,負責科研失信行為的登記、受理、調查、處理、復查、信息匯交等,對于超越本單位職權范圍的科研失信行為應提請上級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科研失信行為調查程序與處理規則應嚴格按照國家《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和《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等文件制度執行。
第二十二條??被處理單位或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按規定向作出處理決定的相關部門或單位提出復查申請,相關部門和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組織復查,復查結束出具復查決定書。
第六章??科研失信行為數據匯交
第二十三條??由具有處理權限的部門和機構作出一定期限禁止承擔或者參與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以及一定期限取消相關資格處理的,將記錄的科研失信行為數據和處理決定書、調查報告匯交自治區科技廳。
第二十四條??自治區科技廳對匯交的科研失信行為數據進行把關。對要素不齊全的,應當及時告知并要求補正;對符合要求的,上傳到國家科研誠信管理信息數據庫。
第二十五條??科研失信行為數據所依據的處理決定被撤銷或者宣告無效的,由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按照程序及時向自治區科技廳提交相關資料,申請移出國家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處理決定依規變更的,按原程序重新匯交。處理決定期限屆滿的,自動移出國家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發揮社會公眾、包括新媒體在內的新聞媒體等對科研誠信管理的監督,促進責任主體加強誠信和作風建設。
第二十七條??各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從事科技活動的機構可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解釋。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