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00021-2024-00003 | 發布機構: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4-06-05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文件解讀 | |
關鍵詞: |
關于《兵團社會保險基金非現場監督工作程序規定》的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健全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風險防控工作機制,指導和規范社會保險基金非現場監督工作,切實提高兵團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工作效率,兵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定了《兵團社會保險基金非現場監督工作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程序規定》),自2024年1月22日起施行。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據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動構建安全規范社會保障體系,人社部部署開展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鞏固提升行動(2023年6月—2026年5月),明確提出要進一步推進業務、技術、數據的高效融合,實現生產庫疑點數據核查覆蓋全險種,升級完善全險種社保信息系統風險防控功能,全面提升信息化“技防”能力。為扎實開展兵團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鞏固提升行動,進一步健全完善社保基金管理風險防控工作機制,指導和規范社會保險基金非現場監督工作,提高監管工作效率,明確部門職責、壓實工作責任,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了《兵團社會保險基金非現場監督工作程序規定》。
二、主要內容
(一)基本框架。《程序規定》分總則,登記辦理,報送監督,線上監督,結案歸檔,監督保障,附則共7個章節28條措施,明確提出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開展非現場監督的法律依據、工作流程和文書樣本。
(二)核心要點。
1.依法依規開展非現場監督。
《程序規定》第一條明確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
《程序規定》第二條明確監督方式,本《程序規定》所稱社會保險基金非現場監督,是指兵團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對被監督對象手工報送、網絡傳輸、業務臺賬等有關數據和資料進行整理、核實、分析,掌握被監督單位執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政策情況的一種監督方式。
《程序規定》第三條明確監督主體及監督對象,本《程序規定》開展社會保險基金非現場監督中適用。監督主體是各師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監督對象是社會保險政策、經辦、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基金專戶管理機構、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參保單位、參保和待遇享受人員等。
《程序規定》第四條明確監督機構及工作人員工作原則,基金監督機構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則;監督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清正廉潔、秉公執法、保守秘密。
《程序規定》第五條明確監督工作原則。按照屬地管轄原則開展社會保險基金非現場監督工作。基金監督機構對本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范圍內發生的非現場監督事項進行辦理。兵團人社局基金監督機構負責指導兵團社會保險基金非現場監督工作的開展和跨行政區域非現場監督事項的辦理,可以對重大監督事項直接開展非現場監督檢查。
2.規范非現場監督工作流程。
《程序規定》第二章至第六章,明確了登記辦理、報送監督,線上監督、結案歸檔、監督保障等工作流程、辦理時限、材料清單、工作紀律等。
《程序規定》第二章明確了監督機構開展監督的5種情形,發現問題的5種方式,監督工作原則,管轄范圍。
《程序規定》第三章明確了基金監督機構的工作流程,工作程序,強調分類處理檢查結果。對于情節輕微的違規行為,責令被監督對象限期整改;對于涉及社會保險基金的違法行為或其他重大事項,應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轉入現場監督檢查,必要時組織專項檢查。
《程序規定》第四章明確基金監管信息系統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開發的社保基金監管二期系統,通過實時抓取兵團社會保險交換庫數據、生產庫數據(數據中臺)、財務數據以及其他數據信息為基礎,依托金保工程業務專網,支持人社部、兵團、師市三級基金監督機構及工作人員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管的信息化系統。基金監督機構應定期開展非現場監督工作,安排專人每周登錄瀏覽信息系統頻率不低于1次,及時梳理預警、疑點及轉辦信息,在問題信息發現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制發非現場監督通知書,對問題信息的反饋結果或現場監督核實的處理結果,應會同相關單位進行復核。兵、師市級基金監督機構必要時可進行督辦處理。
《程序規定》第五章明確了結案歸檔的工作要求,基金監督機構在檢查完結后5個工作日內填寫結案審批表,履行結案報批程序;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人社部、國家檔案局令第3號)要求,在結案后5個工作日內,對有關檔案資料進行歸檔管理。歸檔內容包括非現場監督工作全過程的文書、涉及社保基金監督的領導批示、文件、圖片、聲像材料、數據信息、工作底稿、復核意見等資料。
《程序規定》第五章明確了檢查結果處理方式,對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或重大風險隱患,及時向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管領導匯報,并通報相關部門。應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要嚴格按照《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兵人社規〔2022〕2號)的規定進行查處。符合社會保險基金要情報告制度的,應按照規定及時報告。
《程序規定》第六章第22條明確了基金監督機構檢查處理工作辦理時限,一般不超過60日;情節復雜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分管領導批準,可以延長30日。
《程序規定》第六章第23條明確了基金監督機構開展非現場監督工作過程中,監督機構工作人員與被監督單位或監督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
《程序規定》第六章第24條明確了對檢查結果有爭議的工作程序。被監督單位對非現場監督結果有異議的,可自收到非現場監督情況告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本級基金監督機構遞交書面復查申請。基金監督機構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查。被監督單位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非現場監督結果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按相關法律規定程序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程序規定》第六章第25條明確工作紀律,要求基金監督機構、信息部門和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工作人員紀律規定》,保守秘密,不得擅自泄露相關數據和信息。基金監管信息系統的使用操作應當按照“金保工程”有關規定要求進行。
《程序規定》第六章第26條強調了基金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非現場監督工作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嚴格執行責任追究。
《程序規定》第七章第27條明確了行政處罰依據。對非現場監督事項需立案處理的,參照《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兵人社規〔2022〕2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程序規定》第七章第28條明確了文件執行時間,自文件印發之日起施行。
4.規范監督文書樣本。
《程序規定》附件中明確了《社會保險基金非現場監督文書目錄》,規范細化了《社會保險基金非現場監督事項登記表》等16種監督文書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