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00021-2024-00002 | 發布機構: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4-06-05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文件政策 | |
關鍵詞: |
轉發《關于印發<兵團社會保險基金非現場監督工作程序規定>的通知》相關政策
現將《兵團社會保險基金非現場監督工作程序規定》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兵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1月22日
兵團社會保險基金非現場監督工作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兵團社會保險基金非現場監督工作,提高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效率,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社會保險基金非現場監督,是指兵團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以下簡稱基金監督機構)對被監督對象手工報送、網絡傳輸、業務臺賬等有關數據和資料進行整理、核實、分析,掌握被監督單位執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政策情況的一種監督方式。
第三條 師市基金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社會保險政策、經辦、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基金專戶管理機構、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參保單位、參保和待遇享受人員等開展社會保險基金非現場監督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基金監督機構開展非現場監督工作,應遵循客觀、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則。監督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清正廉潔、秉公執法、保守秘密。
第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非現場監督工作按照屬地管轄原則開展,基金監督機構對本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范圍內發生的非現場監督事項進行辦理。
兵團人社局基金監督機構負責指導兵團社會保險基金非現場監督工作的開展和跨行政區域非現場監督事項的辦理,可以對重大監督事項直接開展非現場監督檢查。
第二章 登記辦理
第六條 基金監督機構針對下列情形,依法履行監督職責,開展社會保險基金非現場監督:
(一)涉嫌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紀問題線索的;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行社保基金收支、管理、服務等方面不規范的;
(三)社會保險信息系統和業務數據處理不正確、不規范的;
(四)在辦理提前退休審批、工傷認定(職業傷害確認)、勞動能力鑒定等方面不規范的;
(五)其他未規范執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政策的。
第七條 基金監督機構通過以下方式發現的非現場監督事項,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登記,必要時進行立案。
(一)使用基金監管信息系統或在監督檢查中自行發現的;
(二)上級部門通過信息系統、書面、郵件、電話等方式交辦的;
(三)同級其他部門按照程序移送的;
(四)社會組織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等義務監督過程中披露、反映的;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對欺詐騙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舉報并提供相關線索的。
第八條 基金監督機構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開展監督。對不屬于管轄范圍的,應當自發生爭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協商并進行移交或轉辦。對屬于管轄范圍的,采取報送監督或現場監督檢查。
(一)移交處理。屬于其他職權部門管轄的事項,應以書面形式移交有權部門處理。情況特別緊急的,應在發現之日起24小時內移交。
(二)轉辦處理。對于通過基金監管信息系統發現的預警和疑點信息等,應通過信息系統轉交下級基金監督機構處理。對于不能通過系統傳輸或其他需轉辦的監督事項,應通過書面形式轉交相關部門或機構辦理。
第三章 報送監督
第九條 基金監督機構實施非現場監督應制定工作方案,制發非現場監督通知書,明確報送方式、內容、范圍、時間等。
第十條 基金監督機構對被監督單位報送的資料進行現場審查登記,可以要求被監督單位對報送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承諾。所有報送資料應加蓋被監督單位公章,并由單位主要負責人及業務經辦人員簽字確認。審查發現相關報送資料有疑問或不符合要求的,應責成被監督單位在規定時間內說明情況或補充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基金監督機構對被監督單位報送的資料進行整理、計算、分析,記錄工作底稿,形成書面檢查結果。檢查過程中發現疑問,可以向被監督單位進行口頭或書面詢問。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第三方機構配合完成檢查工作。
第十二條 基金監督機構應根據檢查結果進行分類處理:
(一)對于情節輕微的違規行為,責令被監督對象限期整改;
(二)對于涉及社會保險基金的違法行為或其他重大事項,應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轉入現場監督檢查,必要時組織專項檢查。
第十三條 基金監督機構應當客觀分析檢查結果,撰寫非現場監督檢查報告,經人社部門分管領導審核批準后,5個工作日內向被監督單位下達非現場監督情況告知書。
第四章 線上監督
第十四條 基金監管信息系統是指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開發的社保基金監管二期系統,通過實時抓取兵團社會保險交換庫數據、生產庫數據(數據中臺)、財務數據以及其他數據信息為基礎,依托金保工程業務專網,支持人社部、兵團、師市三級基金監督機構及工作人員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管的信息化系統。
基金監督機構應積極運用基金監管信息系統,定期開展非現
場監督工作。要安排專人負責,每周登錄瀏覽信息系統頻率不低于1次。
第十五條 基金監督機構應及時對基金監管信息系統發現的預警、疑點及轉辦信息(以下簡稱問題信息)進行梳理,并在問題信息發現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涉及的部門或機構制發非現場監督通知書,要求被監督單位逐條限期核實、整改、反饋。
兵、師市級基金監督機構應及時關注信息系統中反饋的信息辦理情況,必要時可進行督辦處理。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監督機構可以組織開展現場監督檢查:
(一)對于已下發要求核查的信息未進行處理的;
(二)對反饋處理情況存在疑問的。
第十七條 基金監督機構對問題信息的反饋結果或現場監督核實的處理結果,應會同相關單位進行復核。
第十八條 對基金監管信息系統提示的,屬于跨行政區域的、政策不明確的或歷史遺留問題形成的預警信息或疑點信息,由兵團人社局基金監督機構通過書面或電話形式通知相關部門或機構進行核實處理。
第五章 結案歸檔
第十九條 基金監督機構在非現場監督工作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或重大風險隱患,應及時向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管領導匯報,并通報相關部門。應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要嚴格按照《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兵人社規〔2022〕2號)的規定進行查處。符合社會保險基金要情報告制度的,應按照規定及時報告。
第二十條 基金監督機構應在非現場監督事項檢查完結后5個工作日內,填寫結案審批表,履行結案報批程序。
第二十一條 基金監督機構應當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人社部、國家檔案局令第3號)的要求,在結案后5個工作日內,對非現場監督工作的有關檔案資料進行歸檔管理。歸檔內容包括非現場監督工作全過程的文書、涉及社保基金監督的領導批示、文件、圖片、聲像材料、數據信息、工作底稿、復核意見等資料。
第六章 監督保障
第二十二條 基金監督機構對非現場監督事項的檢查處理時限一般不超過60日。情節復雜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分管領導批準,可以延長30日。
第二十三條 基金監督機構開展非現場監督工作過程中,監督機構工作人員與被監督單位或監督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
第二十四條 被監督單位對非現場監督結果有異議的,可自收到非現場監督情況告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本級基金監督機構遞交書面復查申請。基金監督機構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查。被監督單位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非現場監督結果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按相關法律規定程序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基金監督機構、信息部門和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工作人員紀律規定》,保守秘密,不得擅自泄露相關數據和信息。基金監管信息系統的使用操作應當按照“金保工程”有關規定要求進行。
第二十六條 非現場監督工作過程中,基金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對非現場監督事項需立案處理的,參照《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兵人社規〔2022〕2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社會保險基金非現場監督文書目錄
1.社會保險基金非現場監督事項登記表
2.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移交通知書
3.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轉辦通知書
4.社會保險基金非現場監督(報送檢查)通知書
5.社會保險基金非現場監督報送資料登記表
6.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補充資料通知書
7.社會保險基金非現場監督工作底稿
8.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詢問通知書
9.社會保險基金非現場監督處理報批表
10.社會保險基金非現場監督情況告知書
11.社會保險基金非現場監督(線上監管)通知書
12.社會保險基金非現場監督督辦通知書
13.社會保險基金非現場監督結案審批表
14.社會保險基金非現場監督延期調查審批表
15.社會保險基金非現場監督延期調查處理通知書
16.社會保險基金監督不予受理通知書
附件:
1.社會保險基金非現場監督事項登記表
序號 | 時間 | 事項來源 | 擬監督對象 | 內容概要 | 處理方式 | 備注 |
1 | ||||||
2 | ||||||
4 | ||||||
5 |
說明:1.事項來源:本級發現、上級交辦、部門移交、社會監督。
2.處理方式:立案處理、移送處理和轉辦處理,備注欄填寫相關辦理部門及文書編號等必要信息。
2.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移交通知書
XX人社基移交〔 〕 號
:
我局在開展(非)現場監督過程中,發現 存在 (監督事項) 等問題,根據工作職責和有關規定,現將相關材料及數據信息等移交你們處理。請在案件辦結后10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情況反饋我單位。
聯系人: 聯系方式:
地址:
附:移交的相關材料及數據信息
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章)
年 月 日
3.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轉辦通知書
XX人社基轉辦〔 〕 號
:
我局在開展(非)現場監督過程中,發現 存在(監督事項) 等問題。由于(轉辦理由) ,根據工作職責和有關規定,現將相關材料轉交你們處理,請于 年 月 日前辦理完畢,并將辦理結果反饋我局(相關處室或科室)。
聯系人: 聯系方式:
地址:
附:轉辦的相關材料及數據信息
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章)
年 月 日
4.社會保險基金非現場監督(報送檢查)通知書
XX人社基非通〔 〕 號
被監督對象名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 之規定,現決定對你(單位) (非現場監督事項) 開展社會保險基金非現場監督檢查。請你(單位)于 年 月 日前,將附件中所列的相關資料及要求送達我局,并配合完成相關工作。
特此通知。
聯系人: 地 址: 電 話:
附件:需送達的資料清單及要求
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書一式兩份,被監督對象和基金監督機構各一份)
5.社會保險基金非現場監督報送資料登記表
序號 | 資料名稱 | 數量 | 是否符合要求 | 需補齊資料 | 補齊時間 | 備注 |
1 | ||||||
2 | ||||||
4 | ||||||
5 |
資料接收人員簽字: 資料送達人員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6.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補充資料通知書
XX人社基補通〔 〕 號
被監督對象名稱:
年 月 日,我局向你(單位)下達了《××檢查通知書》( ),要求按規定報送(或提供)相關資料。經審查,你單位提供的資料中存在 等問題,請于 年 月 日前按要求補充資料。
特此通知。
聯系人: 地 址: 電 話:
附件:補充資料清單及要求
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章)
年 月 日
7.社會保險基金非現場監督工作底稿
被監督對象 | 調 查 人 | ||
調查時間 | 地點 | ||
工作記錄 | |||
檢查結果 |
第 頁/共 頁
8.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詢問通知書
XX人社基詢通〔 〕號
被監督對象名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 之規定,我局對你(單位) (監督事項) 開展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檢查。通過審查你(單位)提交的相關資料,發現以下疑點問題:
一、
二、 ……
針對以上問題,請你(單位)分管的 領導或負責 的同志,于 年 月 日到 (地點) ,接受相關問題詢問。
特此通知。
聯系人: 地 址: 電 話:
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章)
年 月 日
9.社會保險基金非現場監督處理報批表
XX人社基非報批〔 〕 號
監督對象 | 立案時間 | ||
事項來源 | 立案編號 | ||
非現場 監督檢查 有關情況 | |||
擬處理 意見 |
經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 ||
監督機構 負責人意見 | 簽字: 年 月 日 | ||
分管領導意見 | 簽字: 年 月 日 |
10.社會保險基金非現場監督情況告知書
XX人社基非告〔 〕號
被監督對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 之規定,我局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對你(單位) (非現場監督事項) 開展了社會保險基金非現場監督檢查,現將檢查情況告知如下:(檢查結果) 。
如你單位對上述檢查結果存在異議,請于 日內,向我局 處(科)提出復查申請。如未在規定時間提請復查的,我局將依據 的規定,對你單位的 行為進行處理。
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章)
年 月 日
11.社會保險基金非現場監督(線上監管)通知書
XX人社基非通〔 〕號
被監督對象:
根據社會保險基金監管信息系統預警提示,(數據期別),存在 (預警或疑點信息) ,現請你(單位)對上述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并于 年 月 日前將核實處理結果書面反饋我局(主辦處或科室)。
聯系人: 電話及傳真:
附件:××預警或疑點信息明細
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章)
年 月 日
12.社會保險基金非現場監督督辦通知書
XX人社基非督通〔 〕號
被監督對象:
我局于 年 月 日向你單位下達了 《XX通知書》( ),要求于 年 月 日前辦理完結。截止 年 月 日,辦理時限已經逾期,我局尚未收到反饋核查處理結果,請你(單位)對上述事項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并于 年 月 日前將核實處理結果書面反饋我局(主辦處或科室)。
特此提示。
聯系人: 電話及傳真:
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章)
年 月 日
13.社會保險基金非現場監督結案審批表
XX人社基非結審〔 〕 號
監督對象及案由 | 立案時間 | ||
立案編號 | |||
處理結果及建議 |
簽字: 年 月 日 | ||
監督機構 負責人意見 |
簽字: 年 月 日 | ||
分管領導意見 |
簽字: 年 月 日 |
14.社會保險基金非現場監督延期調查審批表
XX人社基非延審〔 〕 號
被監督單位或個人 | 立案編號 | |||||
案件來源 | ||||||
立案時間 | 調查到期時間 | |||||
申請延長時間 | 延長后到期時間 | |||||
申 請 延 期 理 由 | 建議延長 日,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承辦人員: 年 月 日 | |||||
基金監督機構 負責人意見 | ||||||
局領導批示 |
15.社會保險基金非現場監督延期調查處理通知書
XX人社基非延通〔 〕號
被監督對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 之規定,原計劃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完成對你(單位) (非現場監督事項) 社會保險基金非現場監督檢查,由于 等原因,需延長檢查時間,經審批同意,現將調查時間延長 個工作日。
特此通知。
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章)
年 月 日
16.社會保險基金監督不予受理通知書
XX人社基不受通〔 〕 號
:
我局于 年 月 日接到你(單位)關于 (監督事項訴求) 。
經查,你(單位)上述事項 (不予受理的理由) ,我局決定不予受理。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