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ylbzj-2021-00075 | 發布機構: | |
生成日期: | 2021-12-07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文件解讀 | |
關鍵詞: |
關于落實國家和兵團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工作中醫保資金結余留用實施細則
根據《國家醫保局財政部關于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工作中醫保資金結余留用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26號)等文件要求,制定師市醫保結余留用政策。現解讀如下:
一、主要目的
《實施意見》是在國家帶量采購實行三批的基礎上制定的我師醫保配套文件,將國家集中帶量采購降價后的藥品費用與醫保支付的預算基金差額,按一定比例獎勵返給公立醫療機構(結余留用的性質是參與改革的激勵金,不是藥品降價的補償金),旨在進一步提升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參與改革的積極性,全面實行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并以藥品集中采購為突破口,推進“三醫聯動”改革。
二、主要內容
《實施意見》設立了3個關鍵指標:醫保資金預算、結余測算基數、結余留用金額,并相應制定了計算公式和數據采集依據。
(一)醫保資金預算。一是實行專項預算管理。各統籌地區在對協議醫療機構的總額預算或總額控制指標內,對納入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的醫保目錄內藥品(下稱“集采藥品”),在采購周期內按年度實施醫保資金預算管理。二是編制年度資金預算。各統籌地區根據各協議醫療機構上報集采藥品的采購需求量、集采前通用名藥品加權平均價格、集采藥品支付比例、醫療需求合理變化、集采通用名藥品統籌地區參保患者人次占比等因素,計算集采藥品醫保資金預算。
(二)結余測算基數。一是明確測算方法。各統籌地區根據協議醫療機構中選產品約定采購量和中選價格、非中選產品使用金額,以及集采藥品支付比例和集采通用名藥品統籌地區參保患者人次占比等因素,計算協議醫療機構集采通用名藥品醫保支出金額,低于集采藥品醫保資金預算的部分,即為結余測算基數。二是設定留用比例。完成約定采購量且考核合格的協議醫療機構,按不高于結余測算基數50%的比例留用集采藥品醫保資金,具體比例由各市州或統籌地區指定。三是嚴格考核管理。按照執行藥品集采規定、合理控制藥品費用、落實集采和價格政策內容,以及我省重點工作推進情況,制定考核指標,由各地組織考核,考核結果與留用比例直接掛鉤。考核工作要求納入醫保協議管理,與各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對協議醫療機構的年度考核相結合。
(三)結余留用金額。一是明確結余留用資金按年度從醫保基金支出。各統籌地區醫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結合職工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員使用集采藥品情況,以及基金運行情況等因素,確定結余留用資金列支渠道(職工醫保基金和城鄉居民醫保基金列支比例),集采藥品結余留用支出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科目,具體結算流程由各統籌地區制定。二是要求規范留用資金使用。協議醫療機構應完善內部考核辦法,根據考核結果分配結余留用資金,主要用于相關人員績效,激勵其合理用藥、優先使用中選產品。